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鍋爐維修許可工作,保證鍋爐維修質量,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以下簡稱《鍋爐維修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從事《條例》范圍內鍋爐維修工作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鍋爐壓力容器維修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維修工作;
依法取得鍋爐制造許可的企業,可以維修本企業制造出廠的鍋爐;
依法取得鍋爐安裝改造許可的企業可以維修許可范圍內的鍋爐。
第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省鍋爐維修許可工作的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中申請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工作的機構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確定并經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
第二章 許可證級別及許可條件
第五條 鍋爐維修許可級別劃分如下:
級 別 許 可 維 修 范 圍
1 鍋爐參數不限;
2 額定出口壓力≤2.5MPa的鍋爐;
3 額定出口壓力≤1.6MPa的整(組)裝鍋爐、鑄鐵鍋爐;
注: 對于從事較單一工作范圍的鍋爐維修單位,可申請單項范圍的許可,如:限鑄鐵鍋爐等。
第六條 申請許可的鍋爐維修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㈠有工商營業執照;
㈡有與鍋爐維修工作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質量保證工程師應具有2年以上鍋爐維修或制造、安裝經驗(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㈢有固定辦公場所和與鍋爐維修工作相適應的場地、庫房、工裝設備、檢測手段(具體要求見附件二);
㈣有健全的維修質量管理體系,并且有效運轉(具體要求見附件三);
㈤有與承擔的鍋爐維修工作相適應的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并且能夠有效貫徹執行。
㈥對于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換證的單位,還要求具有持續維修鍋爐的業績,以驗證其鍋爐維修質量管理體系的能力,本持證期內未發生維修質量嚴重責任事故及未發生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情況。
第三章 資格許可程序
第七條 鍋爐維修單位資格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批準、發證。
第八條 申請
申請鍋爐維修許可的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許可條件的,填寫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四份(附電子文本),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每式一份),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的復印件;
(二)質量管理手冊;
(三)其他需要附加說明的資料(含已取得的認證、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單位應當對其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申請后,應對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提交材料審查完畢,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
已受理申請的單位可以在申請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從事受理范圍內的試維修工作。試維修期限為6個月,試維修設備的總臺數一般為2至3臺,試維修設備應當具有一定代 表性且屬重大維修范圍。
第十條 鑒定評審
批準受理的單位應當從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規定的試維修設備臺數,并由有資格的鍋爐維修鑒定評審機構對其進行鑒定評審;逾期不申請鑒定評審的,原受理批準自動失效。超過試維修期限未取得鍋爐維修許可前不得承攬鍋爐維修業務。
第十一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規則”及本辦法第二章規定,對申請單位的基本條件逐項審查,對施工技術資料和維修質量進行現場審查,檢查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和鍋爐維修質量及原始記錄、質量證明書等資料。
第十二條 鑒定評審結論為符合條件、不符合條件兩種。
(1)符合條件
符合所申請維修資格各項條件和要求,應當評為符合條件。
(2)不符合條件
不符合所申請維修資格各項條件和要求,應當評為不符合條件。
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鑒定評審組確認申請單位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申請單位通報鑒定評審發現的問題及鑒定評審結論。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對鑒定評審的真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 鑒定評審機構實施鑒定評審時,發現申請資料嚴重失實,應當終止鑒定評審,并于5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四條 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審查批準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評審資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㈠申請單位符合許可要求的,予以批準;
㈡申請單位不符合許可要求的,不予以批準;
㈢鑒定評審資料不齊全或者鑒定評審過程不符合程序規定,應當責令評審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補充說明,仍有疑問的,可派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發證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經審查予以批準的申請單位,于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鍋爐維修許可有效期為四年。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定期對取得許可的單位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換證
申請換證的單位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原許可實施機關提交換證申請,程序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許可證期滿未換證的,原維修許可證自行作廢,不得從事原許可范圍內的維修工作。
持證單位在按照規定申請換證許可時,由于單位地址變更、改制或災害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需要延續已取得的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核準有效期滿30日前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申請提高鍋爐維修級別或增項的單位,按取證程序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監督管理;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鑒定評審機構的工作。
第十九條 維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超出許可范圍維修鍋爐;
(二)不得維修由未取得相應制造許可的單位制造的產品;
(三)不得維修未進行使用登記的鍋爐;
(四)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和出借許可證;
(五)不得將承接的維修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
第二十條 維修單位在施工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維修施工前,按照規定進行告知;
(二)自覺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監察,積極配合監督檢驗機構按照法規規定對重大維修過程所實施的監督檢驗工作;
(三)發現鍋爐受壓元(部)件存在影響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停止施工,及時報告設備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四)對維修工作質量負責,并及時做好有關維修質量的記錄工作,妥善保存維修資料和見證材料,在竣工驗收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完整移交給設備使用單位存檔。
第二十一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鍋爐維修單位有違反《條例》、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辦法的行為時,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批準機關暫停或撤消其許可。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重大維修過程進行監督檢驗,發現施工單位或個人有違反有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辦法的行為時,應予以制止。對一般問題,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工作聯絡單;對嚴重問題,應當出具安全性能監督檢驗通知書,并及時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三條 重大維修工程監督檢驗結束后,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向鍋爐維修單位出具監督檢驗證書,對于監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監督檢驗機構還應當按照規定報告對設備進行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維修許可機關。
第二十四條 鍋爐維修單位異地施工時,也可以將無損檢測工作外協給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專業無損檢測機構,但必須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及外協機構的資質情況在開工告知書中一并注明。
第二十五條 鍋爐維修單位對鑒定評審機構、監督檢驗機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有異議時,可以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訴。
第二十六條 因弄虛作假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撤消受理或吊銷許可的單位,3年內不許重新提出許可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獲得鍋爐維修許可的單位,其單位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等在有效期內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許可實施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其單位法人代表、企業主要負責人、質量保證工程師在有效期內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許可實施機關備案;其單位停業時,應當及時向原許可實施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維修,是指使用焊接、脹接、鉚接的方法更換或者維修鍋爐受壓元(部)件,使設備恢復到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狀態所做的工作,但是不提升原設計參數或改變原設計;本《辦法》所稱的重大維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